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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赵先生和家人日前在太原市一文化经销有限公司就餐时,期间带孩子去卫生间,但地面有积水湿滑,餐馆却没有安全警示,致孩子左臂摔伤。23日,记者从太原消协了解到此事已处理,该餐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、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。
据介绍,消费者赵先生日前同家人在太原市某文化经销有限公司就餐,期间带孩子去卫生间,由于地面有积水而湿滑,又没有安全警示,导致孩子摔倒,致左臂损伤,后去医院诊疗。当赵先与餐馆理论要求担责时,餐馆以赵先生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而拒绝承担责任。无奈赵先生诉至太原消协要求赔偿其损失。
太原消协负责人表示,根据《消法》 第十一条“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” 第四十一条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、治疗期间的护理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。”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:“餐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业务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
经过消协多次调解,该餐馆已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、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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